《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的指导意见》解读
为强化基层公共卫生能力,深化社会共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社会工作 部、 全国爱卫办、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 印发《关于 进一步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国卫基层发〔 202 6 〕 14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近年来,各地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全覆盖。公共卫生委员会在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控,配合做好老龄、妇幼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开展健康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强化公共卫生能力,深化社会共治。为进一步夯实卫生健康领域基层基础,促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发挥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6 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发挥,夯实卫生健康领域基层基础 。 到 2030年 ,公共卫生委员会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与村(居)民自治活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村(居)民健康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强化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配置,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积极吸收辖区内家庭医生、乡村医生和退休医务人员等加入公共卫生委员会。广泛动员退休党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社区健康管理积极分子等参与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 。积极听取和收集辖区群众健康需求及改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包括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动员等工作;了解掌握辖区重点服务人群情况,协助开展定期随访等服务;协助排查和报告基层公共卫生风险隐患等 。包括组织爱国卫生月活动,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开展健康知识宣教,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建设健康环境;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各有关部门需要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村(居)民委员会也要为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层面编制工作指导手册,开放相关课程资源,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将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纳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范围。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