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23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临之际,有关女工权益与保护的法律法规究竟有怎样的规定呢?让我们穿越职业健康的历史长河,一起来回顾女职工保护的法律条令。

在有关部门的不断努力和大力推动下,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妇女劳动保护的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随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等标准和法规,基本构建了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体系,为女性劳动卫生权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各地也先后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为妇女劳动保障奠定了基础。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女性现状,确定了妇女健康保护的发展目标,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方面明确了中国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妇女健康被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也将“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写入了法律条文。
现如今,女性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她们不仅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还在职业岗位上辛勤工作,为社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然而,由于生理结构和生理周期的特殊性,女性在职业活动中面临着一些独特的健康风险。因此,关注女性职业健康,尤其是了解和遵守女职工的职业禁忌,对于保障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责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也就是不得从事劳动强度指数>25的体力劳动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超过94dB的噪声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5的体力劳动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矿山井下作业)、第三项(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等)、第九项(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超标的作业及超过94dB的噪声作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
撰稿:寇振霞
校对:周煜皓
审核: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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